在人工智能(AI)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其對社會生活與法律框架的深遠影響日益顯著。近期,關于“人工智能是否應當成為法律主體”的議題在學術界與社會各界引發了廣泛討論。盡管有觀點堅持人工智能應維持其客體地位,但多位專家指出,將人工智能確立為有限法律主體,對于明確權利義務、促進科技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傳統客體定位面臨挑戰
當前,民法體系多將人工智能視為客體進行規制,這在處理人工智能引發的侵權責任及產品缺陷認定等問題上顯得力不從心。傳統侵權責任制度建立在個人過錯基礎上,難以應對人工智能高度自主決策帶來的挑戰。同時,人工智能系統的復雜性及“算法黑箱”現象,使得產品缺陷的認定及責任歸屬變得異常復雜,不利于受害人權益的保護。
此外,將人工智能視為客體還可能抑制科技創新。在快速發展的智能時代,法律應成為技術進步的助推器而非絆腳石。現行法律框架在應對技術迭代和應用場景擴展時顯得捉襟見肘,無法為技術創新提供足夠的激勵機制和安全保障。
有限法律主體制度的必要性
針對上述問題,多位專家呼吁將人工智能確立為有限法律主體。他們認為,主體制度是權利、行為、責任制度的基礎,賦予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主體地位,有助于實現權利和責任的清晰劃分,推動科技創新的健康發展。
具體而言,有限法律主體的“有限性”體現在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的限制上。人工智能將主要享有經濟性的財產權利,而非倫理性的人格權或身份權。其行為能力將受到編程邏輯及法律規范的雙重約束,確保其行為在法律和社會可接受的范圍內。同時,其責任能力也將是有限的,法律應為其創設特殊的責任承擔機制,如設立信托賬戶、購買保險等,以減輕相關參與人的責任負擔。
歷史與現實的啟示
從歷史角度看,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是隨著社會需求而不斷演變的。從“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民事主體制度不斷擴展,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法人制度的出現及胎兒在特定情形下的民事主體地位,均體現了法律對現實需求的回應。同樣,賦予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主體地位,也是法律適應智能時代需求的必然選擇。
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法律制度的革新勢在必行。將人工智能確立為有限法律主體,不僅是應對當前法律挑戰的迫切需求,也是促進社會科技進步和創新的必要之舉。盡管這一路徑充滿爭議,但面對快速變化的社會和科技環境,法律制度應勇于探索、積極創新,以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發展。






